银保监会再出金融业对外开放消息 外资机构迎机遇

券商中国来源:中华投资界

针对第一项,实则去年就有提出。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其中,就删去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因此,此次公布的12条即将对外开放新举措中,第一条“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新举措。

据肖远企解释,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银保监会已按程序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两个条例的细则也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

肖远企表示,此前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措施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大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均无持股比例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上海一外资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外资入股境内银行主要是大中型银行,但从未来的趋势看,随着外资持股比例的取消,外资可能会更倾向于直接控股城商行等中小银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本次明确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实际上给银行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打开了一个通道。

一方面,为国内银行之间的并购、合并、相互投资,解决了一个障碍,因为收购兼并的时候涉及的股比可能会高一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对外资机构的吸引力,缓解当下一些中小银行难以引进新股东情况。未来国内的其他银行和境外的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都会成为中小银行、缺资本的银行的重要资本来源。

对于一旦外资直接控股境内已有的中小银行,该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标准是否改为参照外资行?这一问题银保监会去年就有明确,即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肖远企强调,银保监会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资本分红以及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规范股东行为,坚决遏制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当控制银行、违规套取或占用银行资源等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及其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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